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》和国务院颁布的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》的有关规定:交通事故损失应当遵循修复为主,更换为辅的原则。对于事故受损车辆部件能够修复的应当修复,不能修复的才予更换。应该注意的是:对于部件(低价值的小零件除外)更换与否,应由专业性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结论书,
价格鉴定评估人员一般不对此作结论。对于交通事故损坏车的损失价值估定,除应遵循上述的原则外,运作时应把握好以下
旧机动事故车的鉴定评估步骤:
1.评估前了解交警部门的委托事项,简明掌握当事人的事故责任,通知当事人双方到场,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;
2.准确勘验撞损撞毁部分,逐个列明部位、名称、规格、型号、破损程度等,原注明生产厂家的也应记录在册,对于因碰撞而对整车及其他部位运行的影响程度也应说明。
3.勘验后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,对勘验结果的准确性、重要情况、及时通报有关办案人员,从而提高勘验结果的准确性。
4.多方了解标的车辆及其零部件价格行情和修理工时费情况,采用的价格资料,一定要客观存在的,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;
5.对于碰撞严重的标的车辆,估损时除了估定损毁价值外,还应根据车况勘验情况,考虑整车的损失价值;
6.对于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认定不可修复,只能报废的标的
车辆估价时,则可按该车被损毁前的现值扣除残值来确定损失额。